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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货运常识

       铁路货物运输的种类,分为三种: 整车运输; 零担运输; 集装箱运输。 其中还包括快运,整列行包快运,但现在开展的范围不大。铁路货物运输的种类是根据托运人托运货物的数量、性质、状态等特点加以选择的。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,托运人与承运人要按《铁路货物运输规程》的规定和所运货物的特点,实事求是地确定运输的种类。 

       整车货物运输:托运人向铁路托运一批货物的重量、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及其以上货车运输的货物,应按整车运输的方式向铁路(承运人)办理托运手续。 需要冷藏、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;  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;  易于污染其它货物的污秽品(如未经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、湿毛皮、粪便、炭黑等);  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;   蜜蜂;     未装容器的活动物(铁路局定有管内按零担运输的办法者除外); 一批货物重量超过2t、体积超过3m3或长度超过9m的货物(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货物除外)

       集装箱运输:集装箱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先进运输方式。它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三大种类之一(整车、零担、集装箱)。由于集装箱运输使货物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重大改变,在世界是被称为20世纪的“运输革命”。集装箱运输可促使运输生产走向机械化、自动化。 集装箱是运输货物的一种大容器,是一种综合性的运输工具,根据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建议,凡具有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容器,都可称为集装箱:  能长期反复使用,具有足够的强度;各种运输方式联运或中途中转时,中途不需进行倒装;可以进行机械装卸,并可从一种运输形式比较方便地直接换装到另一种运输方式(如从铁路运输转为公路或海运,河运);便于货物的装卸作业和充分利用容积;内部几何容积在一立方米以上。 

集装箱的分类如下: 

1. 集装箱按类型(用途)分: 

       通用型集装箱 :通用型集装箱一般用来装运普通成件有包装的货物。如交电类、仪器仪表类、小型机械类、玻璃陶瓷建材类、工艺品类、文教体育用品类、医药类、烟酒食品类、日用品类、化工类、针纺织品类、小五金及其它适合集装箱装运的货物。 

       专用集装箱 :专用集装箱是用来装运特定的货物。目前我国的专用集装箱不多,国外专用集装箱主要有以下几种: 

       集装货物箱 :主要用来装运水泥、面粉、谷物、盐、塑料工艺品、化肥工业的粉状颗粒物。这类集装箱有可以自卸的,也有用压缩空气卸。 

       罐装集装箱 : 主要用于运输液体货物,如酒类、牛奶、蜂蜜、化学品、糖浆等。也可用来运输压缩气体。 

       冷藏集装箱:主要用于运输易腐货物,如肉类、鱼类、蛋品、蔬菜、水果等。货物装于箱内可保持一定的温度。 

       牲畜集装箱:这是用于装运牲畜、家禽等货物。箱内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及喂养设备。

2. 集装箱按大小分 

       大型箱:凡装载量在20t以上的大型箱(如20英尺箱、40英尺箱)。

       小型箱:凡装载量在5t以下的为小型箱(如我国目前通用的1t箱)。

       中型箱:即装载量在5-20t之间的为中型集装箱(如我国目前通用的5t箱、10箱)。 

3. 集装箱按其结构分:封闭式、开顶式、活顶式、无顶式、两端开门式、折叠式等。 

4 .按箱主分为 : 铁路集装箱、自备集装箱 

        对托运人采取保价或非保价以及保险运输的规定 ,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,可以办理保价运输,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;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,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,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货物运输保险。 铁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,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、包裹、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、 缺少、变质、污染或者损坏,承担赔偿责任: 

(1)、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,按照实际赔偿, 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。 

(2)、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,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;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,重大过失造成的,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。 

       铁路不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的情况,超限货物、限速运行的货物、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、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。 铁路不负责货物灭失,损坏赔偿责任的情况 

  (1) 不可抗力; 

  (2) 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、生锈、减量、变质或自燃等。  

  (3) 货物的合理损耗。 

  (4) 货物包装的缺陷,承运地无法从外部发现或者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,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。 

  (5) 托运人自装的货物、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,交接时无法发现。 

  (6) 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。 

  (7)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。 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时应提供的资料 。

发货人托运超限货物时,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,并应提供以下资料: 

  (1)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、货物外形的三视图,并须以“+”号标明货,物重心位置; 

  (2)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,应有自重、轴数、轴距、固定轴距、长度,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,制 动机形式,以及限制条件;

  (3)必要时,应付有计划装载、加固计算根据的图纸和说明。 

托运人托运超长超限或集重货物时,应向发站提供的资料 

  (1)货物外形尺寸图; 

  (2)应以“+”符号注明货物重心位置及其有关尺寸; 

  (3)货物支重面的长度和宽度; 

  (4)计划装载,加固方案。 

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: 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,按下列规定计算: 

  (1)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。 

  (2)货物运输期间: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1日;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。 

  (3)特殊作业时间: 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,每加冰一次,另加1日。 运价里程超过250运价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、5吨型集装箱货物, 另加2日;超过1000公里加3日。 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,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。 

  (4)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,另加1日。 

  (5)准、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,另加1日。货物运到期限,起码天数为3日。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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